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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9-09-10发布者:新津区中医医院
一、家庭病床如何申请?
答:参保人员申请家庭病床,由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初次申请家庭病床或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结算时限如何确定?
答: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审核期满后由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家庭病床费用报销时限为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三、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出院病情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四)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单位办理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六) 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家庭病床医疗费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七)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明细清单;
(八)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社会保险卡;
(十)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市本级参保人员提供本人在成都市工行、农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储蓄账号)。
四、哪些病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的范围?初次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三类,初次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 病情证明书
第二类:
(一)恶性肿瘤: 1、病情证明书; 2、病理检查报告单或CT、MRI等的报告单。
(二)慢性肾功不全: 1、病情证明书; 2、肾功、血常规等的报告。
(三)肾病综合症: 1、病情证明书; 2、血脂、尿蛋白、白浆白蛋白等的报告单。
(四)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1、相关病史资料; 2、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书。
(五)慢性白血病: 1、病情证明书; 2、骨髓涂片报告单或病理等的报告单。
(六)再生障碍贫血: 1、病情症明书; 2、血常规、骨髓涂片等的报告单。
(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 1、病情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涂片等的报告单。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1、病情证明书; 2、尿常规、血常规、免疫检查(如狼疮细胞、抗毒素dsDNA、抗Sm抗体等)的报告单。
(九)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
(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病情证明书; 2、肝功、肝脏CT或彩超、血凝图、乙肝DNA、丙肝RNA等的报告单。
(二)类风湿关节炎: 1、病情证明书; 2、类风湿性因子、手X光片等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三)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1、病情证明书; 2、甲功的报告单。
(四)糖尿病: 1、病情证明书; 2、两次血糖报告或糖耐量试验的报告单。
(五)高血压: 1、病情证明书; 2、24小时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含三次以上连续血压记录)的报告单。
(六)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高心病): 肺心病:1、病情证明书; 2、胸片、心脏彩超、心电图等的报告单。 冠心病:1、病情证明书; 2、冠脉造影报告或心电图、心肌酶谱、心脏彩超、血脂等的报告单。 高心病:1、病情证明书; 2、心脏彩超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风心病:1、病情证明书; 2、心脏彩超的报告单、相关病史材料。
(七)肺结核: 1、病情证明书; 2、胸片、痰菌检查等的报告单。
(八)帕金森氏症: 1、病情证明书; 2、头颅CT或MRI等的报告单; 3、相关病史材料。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病情证明书; 2、头颅CT或MRI等的报告单; 3、可证明有后遗症的相关资料。
(十)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1、病情证明书
五、门诊特殊疾病如何申请?
答:参保人员应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申请的病种应符合相关规定的病种和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时,凭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构缴纳部分预付金后开始治疗,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计算网络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其中申请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的需提供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参保人员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医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六、个人垫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财政、税务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财务章)
(三)处方
(四)检查、化验报告单
(五)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
(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间发生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七)门诊特殊疾病在联网医院办理,在审核期间住院的提供《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结算表》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明细清单;
(八)本人社保卡、病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病人本人在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七、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怎么办?
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不得与住院费重复。
九、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内产生外检或外购药品费用时应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上级或专科医院作特殊检查,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符合规定的外检费用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进行结算。因定点医疗机构暂无所核准的药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凭其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药品费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进行结算。
十、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是什么?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十一、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
(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
(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十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确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有哪些?
(一)、不在审核期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二)、不在所审核的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核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四)、审核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十四、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只能在符合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其治疗的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更改。
(二)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生效。
(三)家庭病床只适用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四)家庭病床不能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五)一个审核期内需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由申请时核准的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确定变更时间。变更时间生效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六)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申请家庭病床或门诊特殊疾病。
(七)家庭病床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核准同意在家庭病床或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八)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因探亲、出差等原因,需延长处方用量的,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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