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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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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9-09-10发布者:新津区中医医院
一、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享受条件
    1、在保险有效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含孕28周以上非人为原因终止妊娠)后,享受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三、支付标准

申领项目

  

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

每人400元定额支付

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

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

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不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

四、就医结算程序及所需资料


类别

结算方式

提供资料


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

由个人先垫支各项检查费用。待住院分娩结束后,参保居民向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完整的产前检查补助申报资料,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①身份证;②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③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④各项检查项目缴费凭证


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

①由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对符合计划生育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支付。②参保居民在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费用的同时一并申请结算产前检查定额补助。

《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参保居民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以及与医院的费用结算

①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院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留存《生育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②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发生的住院分娩、生育并发症、新生儿护理等费用,属生育保险支付的,由定点医院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本人和定点医院直接结算。③参保居民出院当日,向住院分娩所在定点医院提交产前检查有关资料,由医院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①入院时提供身份证;②社会保险卡;③《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出院时提供产前检查有关资料(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检查结果报告单、检查项目缴费凭证等资料)。



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的费用结算

三级定点医院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院,由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①提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②《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复印件);③出院病情证明;④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⑤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居民到异地生育以及在本市定点医院全额垫付的费用结算

异地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市定点医院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全额垫付,在住院分娩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②《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③出院病情证明;④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⑤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⑥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⑦参保凭证;⑧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⑩异地分娩的参保居民须提供分娩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资质和定点医院等级证明;⑾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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